上海福巨物流有限公司
Shanghai FuJu Logistics Co.,Ltd
為做好網購保稅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(以下簡稱“網購保稅進口”)商品監管工作,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,根據《海關法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,以及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》(財關稅〔2016〕18號)、《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》(公告〔2016〕26號)規定,現就海關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本公告所述的“網購保稅進口業務”,是指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(B型)〔以下簡稱“區域(中心)”〕內以保稅模式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。
二、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企業,可以采取“先進區、后報關”的方式辦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一線進境〔一線入區域(中心)〕的通關手續,入區域(中心)商品須在14天內辦理報關手續。
三、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辦理區域(中心)間流轉應符合《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》的要求。轉入與轉出企業分別向海關申報,并備注“網購保稅進口商品”,海關監管方式應填報“保稅間貨物”(監管代碼1200)。
四、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零售出區域(中心)的,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申報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清單》中海關監管方式應與一線入區域(中心)時申報的海關監管方式一致(用于區分網購保稅模式和“9610”一般模式),運輸方式應為二線出區域(中心)對應的運輸方式。
五、在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下,允許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申請退貨,退回的商品應當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原狀運抵原區域(中心)內,相應稅款不予征收,并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。
六、區域(中心)內相關企業聲明放棄網購保稅進口商品的,由主管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處理。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不得放棄的,按照海關總署規定辦理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海關
2016年12月27日